事关国家秘密保护!省政府令发布
大河网讯 保密工作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为进一步规范保密管理工作,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近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省长王凯签署第236号省政府令,正式公布《河南省保守国家秘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什么是国家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指出,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国家秘密变更后,机关、单位应当重新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当标明变更后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办法》明确指出,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承担本机关、本单位保密工作主体责任。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总责,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对保密工作负领导责任,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直接责任。
信息化、数字化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不断加大着国家秘密管理难度。那么,机关、单位如何做好网络信息和数据保密管理工作?《办法》提出,单位应当加强对互联网使用的保密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使用能够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具有操作系统、可运行应用软件的手机、计算机、智能穿戴设备等智能终端产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使用上述智能终端产品,不得将智能终端产品带入保密要害部位;不得在涉密办公场所和使用涉密信息设备的场所使用智能终端产品进行视频通话、录音、录像、拍照等;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使用即时通信工具、图文识别应用程序、网络社交媒体和互联网存储服务等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
已解密的国家秘密,可以被公开吗?《办法》提出,国家秘密事项已解密,但符合工作秘密条件的,应当确定为工作秘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公开;需要公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办法》明确,机关、单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发生泄密案件,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刘瑞朝 王靖)
编辑:陈静 审核 :范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