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十二谭之第四谭:“买短乘长”不能再任性
导言
近年来,“霸座”“买短乘长”“车闹”“机闹”等不良行为一度成为社会热点,群众对这些行为只能从道德层面上予以严重谴责。
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相应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这些行为的发生。即将施行的民法典,如何进一步规制这些行为?再遇到这些行为旅客应该如何处理?
法条援引
第八百一十五条【旅客乘运义务的一般规定】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八百一十九条【承运人的告知义务和旅客的协助义务】
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网友、群众说
@迷路的小羊驼:杜绝超员情况,可以在特殊时期取消补票措施,加强查票,对多乘路程的费用收取更高额度的费用。
@飓风の㊣:乘警应驱离“霸座”人,还旅客一个和谐的乘车环境。
市民高某、郭某:近些年总是通过媒体能看到关于这些恶劣行为的报道,这不仅是公共交通运输秩序问题,更是整车旅客的安全问题,与现代社会的契约精神背道而驰。相信有了民法典的“保驾护航”,一定能铲除这些恶劣行为。
徐晓勇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巡回审判庭庭长
旅客和承运人要按照客运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网上流传的“霸座”“买短乘长”等事件中,闹事人通常蛮横无理,无视规则。
2018年10月1日,从上海虹桥开往北京南的G108次列车因承载人数过多,在常州北站停了半个小时,为此列车员不得不重复广播通知无票旅客下车,才使列车得以启动;2019年5月,广州铁路警方对一名“买短乘长”并采取公然辱骂、暴力推搡车站工作人员方式拒绝补票、扰乱车站秩序的旅客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买短乘长”本应是“买短补长”,其初衷是承运人为了方便旅客,在铁路运力未达上限的情况下作出的灵活性安排,为了给有急需的旅客提供便利,并非纵容投机行为。
“霸座”“买短乘长”行为不仅扰乱了公共交通运输秩序,危害了铁路运营安全,而且还侵犯了其他旅客的合法权益。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某些旅客的文明素质不高、规则意识不强,抱有占便宜的心理。另一方面,之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这些行为的规定还不够具体,惩处力度不够。相关部门通常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通过征信体系将失信旅客拉入黑名单,在一定程度上给予约束惩戒,但不能形成足够的威慑。
旅客拿到客票时,承运人和旅客已形成客运合同。旅客有持有效客票乘运和支付运输费用等义务,承运人有安全运输等义务,双方必须按照客运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但根据现实情况,还需要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规制“霸座”等乱象。民法典对这些行为作出了更具有针对性的规定,将合同法中运输合同的有关内容细分为货运合同、客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3个部分,强调“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明确了“霸座”“买短乘长”这类行为的违法性质,督促旅客依法依规乘坐交通工具,维护广大旅客和司乘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进一步确保出行秩序和公共安全。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有民法典为依据,执法办案部门在惩治相关违法行为时,也更有“底气”。规则只有在法治轨道上通行,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才能让真正遵纪守法的人享受到法律红利,让违法背约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唐战立许昌学院法政学院教授
有了法律基础更要注重落实
民法典在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了“霸座”“买短乘长”等不良行为违法违规的本质,制裁这些违法行为时有法可依。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督促旅客依法依规乘坐交通工具,让那些不遵守规定的旅客“三思而后行”。
民法典奠定了制止这些行为的法律基础,但更重要的是落实工作,关键要看相关部门和客运企业如何执行落实,执法部门如何提升执法水平。比如针对节假日“买短乘长”的问题,承运人应该在售票等环节加强管理,合理疏导客流,在确保运营安全的基础上增加班次。针对“霸座”者,适当采取强制驱离座位的措施,确保被“霸座”旅客的合法权益。
此外,还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让更多的人意识到,遵守客运安全规定,既是对公共安全负责,更是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贺学文河南省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河南省综合评标库评标专家、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再遇“霸座”应该怎么办?
可以明确的是,“霸座”“买短乘长”这些行为既违背道德,又违反法律。
在民事方面,旅客针对特定乘次、特定时间的特定座位享有使用权。在该位置的车票已售出的情况下,“霸座”行为违反客运合同,属于违约行为;承运人无法向持票旅客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座位,导致承运人被动违约;持票旅客无法使用座位,被侵害了对座位的使用权。
即使该位置车票未出售,“霸座”“买短乘长”也属于违约行为。承运人对未出售座位享有运营收益权,“霸座”“买短乘长”行为损害了承运人财产性权益,同样是一种侵权行为。
承运人可以“违约”为由提起诉讼。对不能落座的被“霸座”旅客和因他人“买短乘长”影响行程的旅客来说,也可起诉“霸座”者侵权。
情况严重的,执法机关可对这些行为通过行政手段予以处置,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编辑:魏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