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开瓶费花式换名?民法典认定:均属无效丨e法豫说
(素材来源:许昌市司法局)
大河网讯 “包间使用费每晚200元”“自带酒水需加收杯具使用费150元”……不少消费者外出就餐时都曾碰到过这类不合理收费,其中大多数人总碍于情面,选择自认吃亏、默默买单。而近些年,随着全民法治素养稳步提升,越来越多消费者维权意识觉醒,面对违规加价不再一味忍让,而是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据《工人日报》近期报道,某地多家餐馆想方设法巧立名目收费——包厢一晚收取200元使用费,自带酒水就要加收150元杯具费,收费花样层出不穷。换汤不换药的各类收费说白了就是变相设置最低消费,商家把本该提供的基础配套服务打包收费,给正常就餐设置条条框框,实实在在薅消费者的羊毛。

近期,多家媒体纷纷报道各地巧立名目向消费者收取费用现象。
再来看一则真实案例,市民小许与老友街头偶遇,相约前往本地饭店聚餐。为增添聚会氛围,小许自带一瓶酒水,可刚准备开瓶饮用,就被饭店工作人员拦下,表示店内规定禁止顾客自带酒水,如若执意饮用自带酒水,需要额外支付250元服务费。
明明自带酒水,却要凭空缴纳高额费用,小许难以认同饭店的规定,双方当场发生争执。协商无果后,小许一纸诉状将饭店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定饭店收费规定无效,判决商家败诉。
近年来,一些商家为提高门店营业额增设了五花八门的隐性收费、限制条款,这成为不少市民外出就餐的消费痛点。
很多消费者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店内张贴的告示、商家口头规定就具备法律效力。对此法律人士解释,顾客进店用餐,双方即达成事实餐饮服务合同,饭店张贴的“禁止自带酒水” 告示,属于商家单方拟订的格式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商家,不得以格式条款不合理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消费者法定选择权。餐饮主体设置禁止自带酒水、强制收取开瓶费的单方条款,实质排除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的法定权利,系无效格式条款,经营者无权依据该无效约定收取相关费用。
除开瓶费外,门店标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包间最低消费”等内容,同样违背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法律人士提醒广大市民,外出就餐时如遭遇商家强制收取开瓶费、包间费等不合理收费,不必被动妥协,可当场出示民法典相关条文与商家协商,拒绝支付违规费用;若商家拒不配合,可保留店内告示、消费小票、沟通录音等证据,拨打12315市场监管热线投诉,也可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消费权益。
民以食为天,餐饮消费贴近百姓日常。消费者明晰民法典相关规定,既能避开消费陷阱、守住自身权益,也能倒逼餐饮商家规范经营,营造公平透明的消费环境。(刘思嘉)
编者按:2026年5月,是我国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e法豫说”栏目推出民法典宣传专题,持续聚焦婚恋家庭、劳动务工、民生维权等群众关切领域,用通俗语言解读民生法条,把专业法律条文变成生活实用指南,让民法典走进烟火日常,守护百姓稳稳幸福感!
编辑:陈静 审核 :王世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