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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表扬≠公开隐私 班主任好心怎么成了侵权?丨e法豫说

2026-05-20大河网

(素材来源:许昌市司法局)

大河网讯 “班主任好心表扬,怎么就成了侵权?”当表扬的初衷变成了学生的心理负担,一个被忽略的法律边界值得每一位教育者警惕。

小罗是一名普通的中学生,母亲在她上学时不幸离世。后来,父亲再婚,小罗逐渐敞开心扉接纳了继母,两人相处得十分融洽,在外人看来,她们就像亲生母女一般。然而,平静的生活被一场意外打破——继母突然生病卧床,小罗主动承担起照顾继母的责任,而且照料得细心周到。

小罗的班主任钱某得知此事后深受触动,决定以小罗为正面典型写一篇表扬性报道,内容涉及小罗的真实姓名和真实家庭情况,然后直接刊登在了校报上。

本以为是弘扬美德的暖心之举,却成了小罗的“烦恼之源”——文章刊发后,小罗因家庭情况被公开,同学们的议论和指指点点接踵而至。

一些刺耳的议论像针一样扎在小罗心上,让她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原本开朗的她变得沉默寡言,甚至害怕走进校园。

【司法解读】公开表扬≠公开隐私,未成年人隐私受法律严格保护

班主任钱某的行为,看似是“好心”的表扬,实则已经触碰了法律红线,侵犯了小罗的隐私权。

什么是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很多人对隐私存在误解,认为只有“见不得人”的事才是隐私,或是除了本人之外其他人都不知道的事才叫隐私。但事实上,隐私的核心是“个人不愿公开”,即使是再平常的信息,只要当事人不愿意被公开,就属于隐私范畴。

本案中,小罗的家庭情况属于她的私密信息,她并不希望他人知晓她的母亲是继母,更不想被公开传播。即便班主任的初衷是表扬和宣传,也不能以公开未成年人隐私为代价。尤其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尚未成熟,对隐私更为敏感,公开其家庭私密信息极易造成二次伤害,影响其心理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记者手记】

教育的初心是守护成长,而保护隐私是对孩子最基本的尊重。很多时候,老师出于善意的“公开表扬”,却可能忽略了孩子内心的感受,也忽略了法律的边界。

表扬的方式有很多种,公开表扬也可以有温度、有边界。比如,不公开学生的姓名、家庭情况等隐私信息,采用匿名表扬、在班级内小范围表扬等方式,既能传递正向引导,也能守护孩子的内心世界。

民法典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守护每个人生活的“护身符”。无论是老师、家长,还是每一个普通人,都应当树立隐私保护意识,在善意与边界之间找到平衡。(刘思嘉)

编者按:2026年5月,是我国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e法豫说”栏目推出民法典宣传专题,持续聚焦婚恋家庭、劳动务工、民生维权等群众关切领域,用通俗语言解读民生法条,把专业法律条文变成生活实用指南,让民法典走进烟火日常,守护百姓稳稳幸福感!

编辑:申久燕  审核 :安艳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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