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艺人演戏 法律同意吗?丨e法豫说
大河网讯 “真人实拍未来或成非物质文化遗产”——在2026爱奇艺世界大会上,平台宣布推出AI艺人库“纳逗Pro”,称已有超百位艺人表达AI授权合作意愿。消息随即冲上热搜。随后,多位艺人工作室紧急发布声明,均表示未签署任何AI相关授权协议。
一边是平台高喊“降本增效”,一边是艺人集体否认授权、用户质疑艺术价值,热度背后,隐藏着数字时代娱乐行业的合规新考题。
当数字分身可以被随意复制、使用,艺人的合法权益谁来守护?平台的相关操作是否触碰了法律红线?
本期“e法豫说”就从这场“爱奇艺疯了”的热议切入,拆解AI演员风波中的法律迷局。

“表达合作意愿”不等于正式授权 平台或涉多项违法
针对爱奇艺宣称的“超百位艺人表达合作意愿”与艺人集体否认授权的问题,河南元相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新闻与传媒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胡良瑞指出,二者在法律上存在根本性区别。“‘表达合作意愿’属于要约邀请或磋商意向,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他表示,合同成立需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且内容须具体确定,商业接洽、口头探讨等均不等于就授权范围、报酬、期限等达成合意。“只有正式签署的授权协议,才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行为。”
胡良瑞认为,爱奇艺此举涉嫌违反多项法律规定:一是虚假宣传与不正当竞争。这种宣传足以使合作方、投资者及公众产生误解,构成对平台服务能力的虚假陈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规定。二是侵害人格权。未经许可制作、使用艺人可识别肖像与声音,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肖像权、声音权保护条款。三是违反AI监管规定。训练数据未确保合法来源,未履行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四是违规处理敏感个人信息。艺人生物识别信息属敏感个人信息,未取得单独同意即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AI不享有著作权 关键还得看“人”
“AI本身不能成为著作权主体,著作权只能归属于人类创作者。”胡良瑞表示,这是AI时代著作权法的核心难题,需要视不同情形具体分析。“关于AI演员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即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相关判例已明确,AI本身不能成为著作权主体。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认定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用户所有。”
判断法律边界的关键在于“人类控制与独创性”的程度。胡良瑞进一步解释,例如,使用简单提示词“画一个古装男子”,就不构成作品;但如果提示词复杂、具有建设性,包含风格、构图、色彩等细致描述,则可能构成作品。此外,用户是否对AI生成内容进行多轮调整、筛选、后期加工,是否保存提示词内容、参数设置、修改记录等,都是证明人类独创性贡献的重要依据。
“爱奇艺事件,也给我们带来了启示。”胡良瑞介绍,如果平台仅扫描艺人面部、声音数据,由AI自主生成“数字分身”参演剧集,而艺人未参与具体表演创作,该“AI演员作品”的著作权可能归平台;但艺人仍保留人格权如肖像权、声音权,平台行使著作权不得侵害艺人的人格权。
被AI“偷脸”“仿声”怎么办?四步维权法请收好
胡良瑞透露,河南已有成熟的AI侵权司法实践,郑州市上街区法院审理的AI换脸App侵权案还入选了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该案中,某科技公司未经博主同意,将其肖像设为换脸模板并向会员收费,法院认定构成肖像权侵权,判决赔礼道歉并共计赔偿2万元。
结合本地案例,胡良瑞总结道:“AI换脸、合成视频侵权认定的关键在于肖像、声音是否具有可识别性;侵权方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与营利目的;是否同时侵害多重合法权益。”
他提醒普通民众,遭遇AI“偷脸”“仿声”时,可按四步高效维权:第一,立即保全证据,保存侵权视频、链接、发布时间、传播范围等;第二,明确侵权主体,通过企业公示系统、企查查或者网络查清App运营主体、服务器提供者、应用商店分发者,为后续追责做准备;第三,向网信、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涉嫌诈骗及时刑事报案;第四,要善用“可识别性规则”举证,并及时主张合理赔偿。
“技术迭代越快,法律底线越要守牢。”胡良瑞表示,爱奇艺AI艺人库事件折射出技术创新与权利保护的深层张力。平台应摒弃“先斩后奏”的粗放运营模式,在合规前提下推进技术应用;艺人与普通民众则要建立“人格权不可让渡”的底线意识,遇到侵权敢于依法维权,让AI技术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孟媛)
编辑:祝萍 审核 :姜秋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