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门联合印发《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 引导督促招标人主动维护招投标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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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紧紧围绕国有资金项目或国家融资项目招标采购活动中存在的招标人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合规意识薄弱、全流程管控缺失等问题,强化和细化了招标人标前、标中、标后的全流程主体责任,以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科学性、合法性、廉洁性。
□ 本报记者 万静
为引导和督促招标人落实主体责任,提高招标投标活动规范化科学化水平,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紧紧围绕国有资金项目或国家融资项目招标采购活动中存在的招标人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合规意识薄弱、全流程管控缺失等问题,强化和细化了招标人标前、标中、标后的全流程主体责任,以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科学性、合法性、廉洁性。
把好标前阶段“合法性和必要性”
招标人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发起者和重要组织推动者,其行为是否规范、权利行使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公平公正,能否实现竞争择优的初衷。我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招标人权利、义务和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招标人划定了行为边界。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单位围绕强化招标人主体地位、规范招标人权利行使、加强招标人监督等方面,探索实施了一批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推动招标人主动负责、依法履责。但也应当看到,一些招标人有权不行、有责不担的情况仍然存在。比如,有的招标人不考虑项目特点和招标成本收益,“一刀切”进行招标;有的招标人搞明招暗定、暗箱操作,或者对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违法违规行为视而不见、有错不纠。这些问题都影响了资金使用效益和招标投标功能发挥。
“为深入治理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印发《指引》,为招标人履行主体责任提供具体明确的行为规范,引导和督促招标人履职尽责,主动维护招标投标交易秩序。”该负责人说。
记者注意到,为解决盲目招标、肆意乱搞“一刀切”招标等乱象,此次《指引》将工作的首要发力点放在了把好标前阶段开展招标行为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上面。
《指引》要求招标人严格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对于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可以不招标情形的项目,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书时作出说明。为防止招标方式滥用,招标人对不属于必须招标项目,要进行必要性论证,科学确定是否招标。对于招标成本高或者无法进行有效竞争的项目,原则上不进行招标。为提高组织效率,降低招标成本,对确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要策划招标方案,优化招标组织方式。同时,要求招标人加强内设机构管理,不得以内设机构、临时机构的名义对外开展招标活动。
《指引》还明确列出了八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分别是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抢险救灾的;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采购人(含通过招标投标方式取得特许经营权的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总承包企业分包或者采购的(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且达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规模标准的情形除外);国家规定的其他不招标情形。
保障招标投标开标定标规范透明
确定招标开始前阶段的招标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只是保障招标投标交易秩序的第一步,接下来的招标投标阶段和开标评标与定标阶段,才是真正的整个招投标流程关键环节,而保障这些阶段的规范、透明,才是保障整个招投标交易秩序顺利推进的“核心要点”。
招标文件是项目采购的“规则蓝图”,《指引》要求招标人根据标准招标文件和示范文本,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建立招标文件合规审查机制,对招标文件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否存在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情形、资格审查标准和评标标准是否科学合理等进行审查。
要科学选择评标方法,防范恶性价格竞争。根据《指引》,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拟进行重点核查的异常投标情形,防范围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招标要公开透明,结合项目特点和需求发布招标计划,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鼓励招标人提前公示招标文件。
对于开标评标与定标阶段,《指引》强化要“过程管控与结果负责”。
在开标阶段,《指引》要求招标人安排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或者保密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处理,要当场作出答复,全程记录开标过程。
在评标阶段,为减少评标环节的人为干预,《指引》规定要积极应用远程异地评标、智能辅助评标。选派熟悉业务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督促招标人代表公正独立地履责。
在定标阶段,《指引》要求招标人对定标负主体责任,对定标活动实行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在公示中标候选人前认真审查评标报告,对中标候选人组织核验,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要对中标候选人公示异议进行处理。要全面自查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公平性,对评标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强化标后履约实现“最终闭环”
标后履约是招投标活动的“最终闭环”,直接关系到招投标结果的有效性。不诚信的履约行为对招标投标制度造成严重破坏,同时又是违法招投标的重要诱因。
《指引》明确,招标人要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督促中标人及时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对中标人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督促,依法追究中标人违约责任,并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和合规管理需要,建立供应商考核评价机制,督促供应商诚信履行合同。招标人要进行招标投标资料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招标投标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此外,《指引》还明确,招标人发现投标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除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外,还应当依法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招标人履行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其上级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并可以作为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的参考,通过构建多元监管体系,推动招标人全面履行主体责任。
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职能部门为落实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继出台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等规章文件,对市场主体准确理解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等起到了重要作用。
此次八部门推出的《指引》,是继上述规章文件之后我国招标投标领域又一重磅政策文件。《指引》全面梳理了当前招标投标行业存在的现实问题和突出顽疾,通过加强招标人对其所组织招标活动的科学性、合法性、廉洁性负主体责任,来达到规范引导我国招投标交易秩序健康发展的目的。
编辑:申久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