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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事纠纷找到“最优解”

2024-05-28大河网-河南日报

  本报记者 周青莎 王绿扬

  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表达爱意,男女双方之间经常会产生转账、发红包、送礼物等经济往来。如果有一天分手了,送出去的财物还能要求返还吗?恋爱期间的赠与和彩礼,又该如何区别和认定?近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杨金人民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让一对已经分手的情侣“好聚好散”。

  任先生和徐女士于2020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当年12月确定恋爱关系。交往期间,任先生陆续通过支付宝、微信向徐女士进行转款及代付款项10余次,累计金额1.6万余元。恋爱期间两人经常吵架,最终在2022年4月分手。

  “给她买手机、转账和购物都属于彩礼,必须一分不差还我。”今年年初,任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徐女士返还1.6万元。徐女士认为,这些转账和购物是两人恋爱期间产生的正常消费,应认定为任先生对自己的赠与,不同意返还。

  今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施行,其中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确了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上述案件承办法官刘佳介绍,这起案件中,男方向女方转款、代付、发红包等都发生在双方恋爱期间,所转、所付金额属于合理范围内的财物给付或日常生活消费支出,而不是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彩礼,因此双方的纠纷属于赠与合同纠纷。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和解,任先生不再要求返还财物。

  近年来,因彩礼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我国民法典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对返还彩礼作了相应规定。”刘佳说,在判断彩礼是否返还、返还数额上,法院要充分考量很多因素,比如男女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数额与家庭收入水平、是否生育子女,以及悔婚或离婚原因和过错等,注重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尽可能保障双方利益,解开彼此心结,找到处理纠纷的‘最优解’,才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她说。

编辑:陈梦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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