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牌号“变了脸” 购房人咋索赔?
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记者 王丹 通讯员 王文霞 李甜田
购房人在买房时专门避开门牌号为“1404”的特价房,并加价购买了“1403”号房,但在接收房屋时却发现门牌号仍是“1404”。购房人不能接受,如何主张权利?
近日,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记者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简称“管城法院”)了解到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置业公司退还房款3万元。
案情
交房时门牌号变成“1404”,业主要求赔偿差价
2020年5月,冶某看中了某置业公司开发建设的某小区6号楼的房屋,销售人员推荐了1404号特价房。但家人因房屋门牌号有两个“4”,不同意购买。
之后,销售人员告知1404号房屋属于特价房,如换其他房屋需增加价款。于是,冶某加了5万元购买了1403号房屋,并签订了经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交房时,某置业公司交付给冶某的房屋门牌号仍为1404号。
冶某认为某置业公司作为房地产专业企业,在明知门牌号已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仍与原告加价签订更换门牌号的合同,系隐瞒事实欺诈原告的行为。故诉至管城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置业公司赔偿房屋差价款5万元。
该置业公司辩称,房号并非影响房屋价格的因素,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于房屋基本信息、交付条件、房屋附图等均进行了详细约定,冶某支付的价款即是该合同中所指向的房屋,且根据公安部门的编号规则将房号更改为1404号,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审理
法院:置业公司退还房款3万元
管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冶某在购买该房屋时,1403门牌号即已存在并在房管部门备案,该门牌号系合同主要条款的内容,被告某置业公司应严格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包括门牌号这一房屋组成部分。现被告某置业公司交付的房屋门牌号为1404号,与双方备案合同约定的1403号不一致,故被告某置业公司应承担瑕疵履行的责任。
虽然原告排斥门牌号有两个“4”的行为属个人喜好,不能代替公序良俗;但原告在选房过程中已将该喜好作为购房时考虑的主要因素,且就该喜好购买了房屋;故原告现主张被告履行交房义务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并主张减少购房价款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法院根据该案实际情况,酌定被告退还原告房款3万元,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什么是瑕疵履行?
管城法院研究室主任王文霞介绍,瑕疵履行,指的是债务人履行的标的物、履行行为不符合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以致不能实现合同全面履行或者合同目的的行为。关于瑕疵履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原告在购买房屋时1403门牌号即已存在,并在房管部门备案。该门牌号系合同主要条款的内容,被告应严格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包括门牌号这一房屋组成部分。现被告交付的房屋门牌号为1404号,该房号买房人不能接受,故被告应承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
编辑:陈梦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