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即自动离职”,歧视女职员当引起重视
日前,一封公司要求职员一旦怀孕自动离职的公司免责承诺书在社交媒体上引发关注。承诺书上写道“本人郑重承诺在公司工作期间一旦怀孕,本人要自动离职,并且放弃追究本单位任何经济补偿和相关法律责任。”记者联系到发帖女员工,她肯定了这封承诺书情况属实。
众所周知,在职场中,女性本来就是社会和法律的双重保护对象。是否生育、何时生育是每个女性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加干涉。对此,《妇女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也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对其解除合同,实施经济性裁员。
综观报道所指“怀孕即自动离职”事件中,要求女职工承诺“工作期间一旦怀孕就要自动离职,并放弃追究本单位任何经济补偿和相关法律责任”,如此做法违法性非常明显,更是有违尊重女性、保护女性的社会伦理,理当受到纠正。
以“怀孕即自动离职”来威胁女职工,显然没有将其作为值得尊重的公民对待,而是将其作为可以任人摆布的劳动机器。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内容无效,且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合同内容无效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此,需要强调的是,“怀孕即自动离职”的承诺即使已经签署,也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要想有效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不仅劳动者要敢于向不合理要求说不,勇于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劳动监察部门也应强化执法检查力度,查处辞退怀孕女职工、专门为怀孕女职工设置不合理考核或工作指标,迫使其自动离职歧视等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行为,进而有效解决用人单位和女职工的后顾之忧,让女职工的生育权成为实实在在不打折扣的权利。(史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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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来说,“怀孕即自动离职”的承诺其实没有任何效力。即便一些女职工迫于生计压力而“自愿”签署了这样的承诺书,也不会产生约束力,不必担心“被离职”后无法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因为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内容无效,且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合同内容无效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怀孕即自动离职”,企业违法还能再明目张胆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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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