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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患病不起 婆婆认为儿媳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根据事实这样判

2022-04-19大河网

大河网讯 焦作老人姬某香的儿子史某重病,生活不能自理,经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姬某香作为儿子的监护人,认为儿媳陈某芹对儿子的病情不管不顾,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近日,姬某香与儿媳对簿公堂。

据案情介绍,原告史某(监护人姬某香)与被告陈某芹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9年1月,史某因病住院,主要诊断为运动神经元病。2019年11月,被告陈某芹从原告史某名下银行卡中转款21笔共计1003900元至其名下账户。2020年,先后根据原告母亲姬某香的申请,该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史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母亲姬某香为史某的监护人。现原告认为其身患重大疾病,被告对其不管不顾,且将1003900元私自转至自己的银行卡内的行为符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故诉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要求分割共同存款1003900元。

该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是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被告对史某也尽到了照顾的义务,被告与原告监护人姬某香在对待原告史某治疗上和生活照顾上存在分歧,原告监护人姬某香多次暴力阻止被告照顾史某为事实。被告不存在拒绝照顾原告史某、遗弃原告史某治疗的事实,不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被告陈某芹仅是将原在原告名下银行卡中的1003900元转至其本人名下银行卡中,该行为并不符合上述情形,且被告的转款行为也未改变该笔存款的夫妻共同财产性质。

因此,原告史某要求分割共同存款1003900元的诉讼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史某的诉讼请求。(张慧茹)

编辑:谭敏  审核 :孙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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