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署中介合同 “留学不成”中介该全额退款吗?
大河网讯 近日,焦作市民张某因留学服务引发纠纷问题将中介公司的王某伊诉至焦作市解放区法院法庭。
据了解,被告王某伊在北京驰美科技有限公司做出国留学方面的中介服务工作,原告张某经亲戚介绍认识被告,并想通过被告为其儿子张某健申请办理出国留学。2017年5月起双方通过微信开始沟通出国留学事宜,被告为原告儿子提供出国留学前的规划及咨询服务。2018年1月,原告向被告转账30000元,并附言“张某健申请留学费用”,但未签订书面中介合同。后因原告儿子个人计划变动及疫情原因,被告未帮助原告儿子申请到国外学校,于是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全部费用30000元,诉至该院。
庭审时,原告曾主张本案案由为不当得利,被告抗辩不构成不当得利。经该院释明,本案案由应确定为中介合同纠纷。
法官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中介合同,但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原告在向被告转款时附言“张某健申请留学费用”,可以认定双方的关系是:被告向原告提供中介服务,原告向其支付报酬,由于民法典未规定中介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故此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中介合同关系。但客观上,双方对中介合同的费用总额、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标准等,没有明确具体的约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出现约定不明的情况,且不能进行补充协商的,则按照相关的规则进行推定。根据一般的交易规则,作为中介服务的提供方即被告,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应当处于主导地位,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中介服务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自己提供了哪些服务、应当收取的费用数额等,而被告并未提供上述证据。原告作为中介合同的接受方,也应明确自己的委托诉求,比如张某健拟留学的方向、层次、时间等,但原告也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一方面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中介合同,对已收30000元费用涵盖哪些费用及中介服务达到什么标准均未约定,且双方各执一词;原告仅仅提供了转款凭证,转款的用途为“张某健申请留学费用”,但该费用并不明确是包括出国的哪些相关费用;另一方面被告作为中介合同的服务提供方,其最终未促成合同目的的实现,亦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应当收取服务费用的收费标准,但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被告确实为原告的儿子在出国留学方面提供了咨询服务和相关的指导,也应获取对应的报酬。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全部费用的请求缺乏相应的依据,结合全案,根据公平原则,该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15000元的费用,原告主张超出部分,该院不予支持。
“在选择留学中介机构时要留意以及查看其是否具有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认定书以及当地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允许其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业务的营业执照,并核对其核心资质情况。此外,还有一些签署合同事宜,注意一些涉及自己重要利益的条款需要清楚列入合同,缴纳费用时,应当索要正规发票以便维护合法利益。”该院法官提醒广大家长。(张慧茹)
编辑:张馨予 审核 :孙华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