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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会发令枪炸伤小学生 学校该担何责?

2018-08-30未来网

  北京8月30日电 (记者 李盈盈)小学生在春运会上协助体育老师装填发令枪,结果,发令枪爆炸,将学生的手指炸伤;运动会班级彩排时,举牌手的手指被边缘粗糙的不锈钢班牌划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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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学生在学校遭遇种种伤害的事情时有发生,学校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校园设施不安全导致学生意外伤害 学校须担责

  2015年4月27日上午,北京市某小学进行运动会彩排,正读小学六年级的李路(化名)是他们班的举牌手,在楼道集合候场时,右手中指被班牌划伤。

  据悉,李路当时所扶的班牌是不锈钢材质,学校统一配发的,但是班牌四周内侧有锯齿,没有经过打磨。

  我国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该小学未能保证在校学生人身安全,因其在活动中向学生配发了存在质量瑕疵的班牌,致使李路在持牌过程中受伤,事后亦未采取积极救治措施,疏于管理,故法院确定该小学有过错,判定该小学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2014年4月30日,丰台区某小学正在召开春季运动会,体育老师让六年级学生夏俊龙(化名)协助装填发令枪。在此过程中发令枪发生爆炸,夏俊龙的左手中指被炸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夏俊龙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召开运动会期间,教师让夏某填充发令枪子弹,致使夏某左手被炸伤,该小学显系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赔偿责任。

  校园设施安全及学校管理责任占校园侵权纠纷八成以上

  近年来,校园安全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新学期即将开始,为了保障学生的校园安全,学校与家长应该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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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获悉,2014年至2018年,二中院审结的涉校园侵权纠纷案件共43件,其中36件属于校园设施安全及学校教育、管理责任领域,这两方面纠纷占校园侵权纠纷的八成以上。案件主要集中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三个案由。

  给孩子造成损害的原因集中在以下三种情形:一是校园场地、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例如:教学器械、设施存在脱落、破损,具有明显的危险性;场地、设施违反相应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使用人的年龄特点或者经鉴定不符合安全要求。

  据二中院法官介绍,北京市某幼儿园教室墙上掉下的音箱砸到幼儿黄子轩(化名)头部,法院认定幼儿园设施安全不符合要求,幼儿园没有尽到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是临时教学器材存在安全隐患。例如李路右手中指被班牌划伤,法院认为学校在活动中向学生配发了存在质量瑕疵的班牌,致使李某在持牌过程中受伤,故判定学校对案件发生负有过错,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三是学校在教学过程中未尽教育、管理职责。此类案件中,不存在明确的由学校设施、器材等原因直接导致的侵害行为发生,而是在部分案件中存在其他直接侵权的因素,但由于学校存在教育、管理不到位的过错,与学生人身损害具有因果关系,因此法院判定学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如北京市某小学组织学生到滑雪场滑雪发生学生受伤,法院认为在小学生郭某仅上过两三次滑雪课的情况下,即被安排到有一定难度的初级道内进行训练,导致郭某在滑雪时意外受伤,学校作为组织者对此次事故未尽到完全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应承担主要责任。

  学校定期排查设施安全隐患 家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

  记者获悉,校园设施安全纠纷涵盖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各个阶段,而且,随着学生年龄增长,遭受人身损害引发诉讼的几率并未明显减少。

  法官认为,造成纠纷的原因既有设施隐患及管理漏洞,又有学生自我保护和安全意识欠缺的因素,还存在家长维权不适度的问题。

  在统计的案件中,有大约三成的案件,法院认为损害的发生系意外所致,学校不存在过错。部分家长对于意外所致损害难以正确对待,抵触情绪较大。

  因此,法官建议学校定期排查校内设施安全隐患;根据学生的年龄、身心发展特点,结合教育部门大纲的要求,安排学生进行符合其身体能力的活动;多观察学生的课间情况,及时制止危险性较高的娱乐方式;联合家长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

  另外,法官还建议家长根据实际情况为孩子投保意外伤害险。

  据了解,北京目前实行学校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学生遭受校园伤害后的救助。但是,学校责任险以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前提,在很多学校不承担责任或仅承担较小比例责任的案件中,受伤害学生的损失可能无法全部得到弥补。“为了防范校园设施安全风险,家长可根据家庭情况及实际需要,为孩子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孩子在受伤害后获得足够补偿。”法官补充道。


编辑: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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