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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获利两套房产,却无处安置一份亲情!解放法院驳回起诉

2022-06-09大河网

大河网讯 如今,“拆迁”似乎成了一夜暴富的同义词,以至于人性面对巨额财富时,又多了一重考验。有人说,拆迁如同一部连续剧,总有看不完的故事和未知的矛盾冲突点,只是同类题材的结局大多让人痛心疾首,感叹世态炎凉。如今80岁高龄的孙女士说起自己50多岁的儿子儿媳,气愤不已却也无可奈何,最终对簿公堂。而这一切,都要从家中的拆迁安置房说起……

孙女士原系焦作市XX厂职工,后焦作市XX厂区进行改造分房,孙女士有两个门牌可以置换两套房产。当时考虑到儿子赵某非XX厂职工且没有房子,长年与儿媳租房住,便和儿子商量,意将名下其中一户门牌的购房资格分给儿子,儿子夫妻俩只需补齐产权折抵的几万元差价便可购买一套安置房。但儿子儿媳却表示没有钱,不愿购买。基于长远考虑,母亲孙某不愿放弃优惠的安置房购买机会,便于2010年11月以儿子赵某的名义自己拿钱交纳了全部产权抵扣差价5.7万余元购买了房屋,且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相关部门出具有收款收据。

2021年6月,儿子赵某身患癌症晚期,儿媳聂某将其遗弃在出租屋,后原告将儿子接到自己家中居住。2022年3月,儿子儿媳闹矛盾起诉离婚,判决驳回。接连生活的压力、感情的不如意,让儿子赵某一度崩溃,2022年4月连续两日赵某闹着自杀,母亲怕其在家中出事,便让其搬到案涉房屋居住。后儿子赵某未经母亲同意将聂某接到案涉房屋居住。

此时,孙女士一时间联想到过往发生的一系列事情,认为儿子儿媳有意串通霸占房屋,母亲为维护合法权益,故将儿子儿媳一起诉至法院。诉求确认案涉房屋所有权归原告孙女士所有,判令儿媳聂某从案涉房屋搬离,将涉案房屋归还原告所有。

另查明,案涉房屋于2014年前后交付,至今未办理产权登记;2021年5月,被告赵某向原告孙女士出具声明一份,主要载明案涉房屋由孙女士出全款购买,赵某自愿将其名下签字的案涉房屋所有权改在孙女士名下;案涉房屋由原告孙女士实际控制至2022年4月,因被告赵某癌症晚期,2022年4月之后原告孙女士同意被告赵某居住,并将房屋钥匙交付给被告赵某;2022年3月,赵某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与聂某离婚。本院于2022年4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书中,聂某举证拆迁安置协议,证明案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赵某质证认为,当时这套房是厂里的公房,房屋改造让聂某、赵某拿钱购买,但是二人没有钱购买,聂某书面说明放弃购买,孙女士出资,以赵某名义购买。

本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所有权确认纠纷。本案所涉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发生于2010年11月,房屋于2014年前后交付使用。以上两个时间节点均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本案争议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依照《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孙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家和万事兴”,勿因拆迁房“拆断”家庭亲情,近年来,因拆迁房引发的案件多发生在兄弟姊妹、父母子女之间,甚至一些丈夫和妻子因拆迁款分配问题闹离婚,最终疏远了关系,淡漠了亲情。家庭成员之间在处理拆迁利益分配等相关纠纷时,不仅要守法守约,更要顾及骨肉亲情,特别是老年人应慎重决定,切勿盲目授权,轻易放弃自己的权利。子女也应给予老人更多的关爱和尊重,让老人老有所居,安享晚年。此外,如果在分配过程中,发现自己利益受损时,应积极采取措施,尽量做到事前预防,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切勿因拆迁“拆断”了彼此的亲情。(张慧茹)

编辑:张龙(大)  审核 :孙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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