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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意见,郑州房地产市场将迎新举措

2024-05-08大河网

  【大河财立方消息】5月8日,大河财立方记者获悉,为加强和规范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工作,郑州市房管局发布关于《郑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给予土地、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在郑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出租的政策性住房。

  据了解,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的条件包括:(一)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申请人家庭(未婚为申请人本人,已婚含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申请租住项目所在辖区内无自有住房;(三)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办法,保障性租赁住房(含人才公寓)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前向产权单位(运营机构)提出续租申请。

  租金方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确定,租金价格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保障性租赁住房和人才公寓为同一项目的租金不低于人才公寓标准。

  产权单位(运营机构)不得私自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挑客拒租。

  据了解,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保障性租赁住房,并结算费用。(一)租赁期满未提出续租申请的;(二)续租申请和动态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三) 拖欠租金拒不整改的;(四)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饲养宠物的。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保障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一)转租、转借或擅自调换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二) 擅自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结构或房屋用途的;(三) 在承租房屋内从事或存在违规违法活动的;(四) 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或信用承诺应当退出承租房的。

  此外,承租人违反国家、省、市和本通知有关规定,采取隐报、瞒报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者违规使用房屋的,收回所承租房屋,产权单位 (运营 机构)有权追缴优惠部分租金,自收回保障性租赁住房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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